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2〕27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药品定价管理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及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附表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的价格,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二、浙价医〔2011〕92号大蒜素软胶囊400mg*20最
高零售价格予以废止。
三、本通自2012年9月3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件: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