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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5 9: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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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省人社厅要求《实施办法》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实施,现缩短公示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

反馈电话:0817-2805691

反馈地址: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105号市居保局405室


附件: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


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府办发〔2014〕2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 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市统一为核心、基金市级统收统支为基础、基金监管风险防控为约束、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升级提质为依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原则,规范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实现政策制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标准化。

(二)统收统支。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建立缺口分担机制、强化基金共济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

(三)分级管理。厘清市、县在政策执行、经办服务、基金收支及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健全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责权清晰、分级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四)协同推进。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各相关业务政策衔接、经办协同、信息共享,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三、主要内容

从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经办信息系统,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落实基金管理责任,保障制度有序实施。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中省相关规定及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

1.参保缴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2.政府补贴

对选择缴费标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档次的人员,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240元、280元。100元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外的缺口部分,扩权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非扩权县由市级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3.集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4.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丧失国籍、死亡和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5.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1)养老金待遇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由中省市县财政按相关规定共同负担,中省财政负担后的部分,扩权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非扩权县由市级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负担,市级财政负担全市加发资金总量的1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2)丧葬抚恤金标准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4个月本人死亡当月实际领取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8个月本人死亡当月实际领取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4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8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财政负担全市丧抚费资金总量的1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3)待遇领取条件

①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达到15年且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参保登记后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死亡后6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按规定火化的,不享受丧葬费。

③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及我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统收。按照“县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县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个人缴费按规定归集至市级国库,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居保局集中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2.基金统支。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基金预计支出情况,提出月度用款计划。市居保局统一汇总核定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居保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突破国家、省和市统一政策的违规支出,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3.基金累计结余处理。2022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全部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制度,市居保局统一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算草案,其中,个人缴费收入预算由市居保局会同市税务局编制,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预算编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各级要严格预算执行,规范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夯实基础数据质量,加强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和分析,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计划性,提升基金预算管理水平。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各级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范相适应的人员力量。修订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在参保登记、基金收入、待遇支付等方面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通过统一平台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服务。

(五)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共同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形成原因,基金缺口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一般性缺口是指完成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基金支出符合政策规定,基金收支品迭后形成的缺口,由市和县(市、区)共同分担缺口责任;管理性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县(市、区)未完成年度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谋划、协同高效、运行平稳的总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承担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不得另行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经办力量,解决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场地、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费等,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合理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要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对县(市、区)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强化业务指导,持续跟踪问效,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激励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进滞后、成效不好的督促限期整改,切实压紧压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基金监管。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的“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金运行风险监测和防控,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强化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监督原则,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确保基金安全。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已印发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中省有新的规定,按中省文件新规定执行。原《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府办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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