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药品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硝酸咪康唑栓等74种96个规格以及国家新颁布的22种药品价格中部分新增规格药品价格核定如附表一、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附表所列价格均为省定临时价格,待国家公布正式价格后按正式价格执行。此前以各种形式公布的表列药品价格与本《通知》规定价格不符的,均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其中附表二所列药品医疗机构实际加价率不得超过15%。
二、本通知规定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除已标明外,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一律执行同一价格。
三、本通知所列统一价格药品中,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及我局原已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可继续执行。
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05年10月17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