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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河池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河池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6 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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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加快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医保发〔2025〕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医保发〔2026〕15号)及《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河池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定点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

一、机构类型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愿意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并接受定点协议管理的,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护理型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二、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河池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三)配备专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四)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具备使用全国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六)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九)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个月。

三、服务类型及人员配备要求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一)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二)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社区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四、申请材料

(一)《河池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副本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他服务机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河池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

(六)护理服务人员花名册(附件3),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聘用协议、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七)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服务场所平面图(标注功能分区)(加盖公章);

(八)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加盖公章);

(九)提供近一年以来的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加盖公章),不足1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加盖公章),但不应少于3个月;

(十)具备使用全区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有关材料(含硬件配置、网络条件、是否具备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模块按接口标准对接的条件);

(十一)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加盖公章)。

五、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即时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综合审核:形式审查通过后,经办机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审核小组由长期护理保险、医药、信息等方面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审核小组5人以上为单数。综合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社会公示:审核合格的,经办机构应当将拟签订协议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提出整改建议。

(五)培训验收:公示通过后,经办机构组织长护政策及业务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同时组织医保专线或信息系统对接、使用测试及验收,方可签订服务协议。

(六)签订协议:经办机构与审核合格且通过公示的长护服务机构经协议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协议的,协议期一般为1年;续签协议的,根据实际反映协议期限,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

六、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近3年内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护理质量安全等事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部分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一、机构类型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一)依法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法人单位。

(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基本条件

申请成为河池市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河池市内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不少于3个月;

(二)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评估人员总数应不少于6人,评估专家占比不少于50%,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信息技术管理维护人员不少于1人;

(三)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业务用房的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同时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四)具备使用全区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

(五)建立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评估人员具备与执业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池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申请表》(附件4);

(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无违法乱纪或不良从业行为承诺书(附件5);

(四)评估专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及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学历、工作经历、聘用协议、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五)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系统软件及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在乡镇、社区设置服务点的,需提供服务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具备使用全区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有关材料(含硬件配置、网络条件、是否具备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模块按接口标准对接的条件);

(七)提供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各类内部管理制度(包含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加盖公章);

(八)提供近一年以来的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加盖公章),不足1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加盖公章),但不应少于3个月;

(九)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加盖公章)。

四、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综合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小组成员由从事长护管理、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构成,审核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四)社会公示: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系统验收:公示通过后,组织医保专线或信息系统对接、使用测试及验收。

(六)签订协议:系统验收通过后,由经办机构与申请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协议的,协议期一般为1年;续签协议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协议期限,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一)申请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资格并纳入信用记录。

(二)申请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请机构应积极配合经办机构的审核工作,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和接受现场核查。

(四)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不得由同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设立,即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

第四部分 受理时间及相关要求

鉴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尚未正式出台,目前暂不受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请有意向申请的机构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可先行接受申报单位咨询并做好指导工作。待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后,由市医保部门统筹安排定点准入申请工作,按正式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准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河池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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