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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5 9: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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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保慢性病民生实事,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台州市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台医保发〔2019〕27号)规定病种的慢性病患者。

二、用药范围

对慢性病患者门诊使用的药物,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三、保障待遇

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调整为50%。其他原有的慢性病相关政策保持不变。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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