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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6/25 13: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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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正推进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不断规范和完善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确保广大参保人公平、可持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医保待遇政策将从2021年7月1日起有所调整(2021年7月1日起,新的待遇标准将通过《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进行发布),参保人在2021年上半年已发生未结算的医疗费用,若在2021年6月30日前进行系统结算的,将继续按现行的待遇标准进行结算;若在2021年7月1日后进行系统结算的,将统一按新的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温馨提示: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制度框架,待遇标准上的优化调整对参保人来说总体影响不大,请广大参保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申请未结算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同时,请广大参保群众继续留意我市最新医保政策动态,以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切实保障自身的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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