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降低3种抗感染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4年6月4日赣发改商价字[2004]505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现将文中3种甲类国家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请转发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
一、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中只列明了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确定,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中未列剂型规格及附表二未列规格,暂由我委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在招标采购药品中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药品,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如低于本次公布价格,按经批准后的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一、3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甲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