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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0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7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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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7   来源: 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近期一些新闻媒体反映少数药品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经过近年来的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少数抗生素类、抗肿瘤类药物和新上市品种剂型及市场调节价药品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结合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和药品市场价格情况,提出如下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的调查,认真做好药品定、调价基础工作。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扎实的成本调查工作为支撑。凡省管药品价格的定调价,本省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必须提供全部明细成本,同时提供真实的出厂和流通环节价格资料,经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进行审核后,作为定调价格的主要依据;外省企业生产的药品,原则上也必须提供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和价格资料。

 

  二、坚持科学合理地制定药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药品指导价格时,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市场正常竞争形成的价格水平和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定调价意见方案。

 

  三、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审慎决定及公示等程序。成批调整药品价格时,实行定调价前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定调价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四、及时核定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药品价格。省物价局将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省管药品定价目录。按规定的定价原则和程序及时核定和公布指导价格。

 

  五、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登记备案制度。药品登记备案的范围限定于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国家和我省尚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包括正式定价文件中未列入剂型规格和新剂型规格的药品。登记备案的结果在湖北省物价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国家和我省已通过正式文件制定、公布了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不需要进行登记备案。

 

  六、加强药品价格认证工作的规范。对企业报送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物价部门只对其价格形式进行甄别,按“不审核价格结果、不签署价格意见、不公示价格水平”的原则在湖北省物价局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市场调节价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医疗机构正确掌握。严格控制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

 

  七、对省管药品的指导价格进行全面复核。按上级的统一要求,省物价局将对原制定并公布的省管药品指导价格进行有计划、分步骤地复核,整个复核工作在今年底之前完成。

 

  八、健全和完善药品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已制定公布的药品指导价格,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研。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认真做好药品价格虚高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发现药品实际结算价格与政府规定指导价差距较大、市场流通费用过高时,要坚决、及时将价格降下来。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价格偏高、各方面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要立即查证核实,及时上报。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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