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规定,我委按照已经定价的部分药品标准规格价格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水平。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监测,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作出相应的定价调整。同时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