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影像学诊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项目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12年版)》中我市医疗机构已开展的影像学诊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作为《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的第二批。
二、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价格对接、报销联网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监制单位等内容。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4日起正式实施。
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
第二批《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试行)
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