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7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其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医院、病区开展了试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核定无陪护护理费的函》(皖价医函〔2010〕106号),核定了无陪护护理收费标准。现就此项收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进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无陪护的病区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项目和标准,加强管理,不得增加收费,不得扩大项目范围,不得降低收治标准。
二、此项收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开展无陪护病区要达到卫生部《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规定要求,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物价、人社、卫生部门批准。
四、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发现违规收费要立即纠正,直至取消收费和报销资格。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