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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7/1 15: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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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精神,按照“保证基本治疗,定额内适当补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参保人员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确诊的下列疾病: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糖尿病;5.原发性高血压病;6.多耐药肺结核;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脑梗塞后遗症;12.脑出血后遗症;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白血病。

第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十五个病种实行按基本治疗费用分类限额补助。即Ⅰ类每年度限3600元以内部分补助,Ⅱ类每年度限6000元以内部分补助,Ⅲ类每年度限3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

第四条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及确认程序。门诊特殊疾病由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申报病种的相关资料(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诊断证明、最后一次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病历复印件,个人申报表),单位加注意见后于每年6月份由经办员向市社保局申报(各县区参保人员申报资料由其单位报所属县区社保局初审后统一报市社保局),市社保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委托定点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者,市社保局发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通知书。门诊特殊疾病每年鉴定一次(申报表样见附件一)。

第五条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三定管理。即确定定点医院、专治医师和每月及年度最高治疗费用限额。病人可以在市社保局签订协议的定点医院范围内自选两个定点医院和适合自己病种的专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治疗,每月及年度总治疗费用控制在最高限额以内。

第六条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实行备案制度。

第八条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年度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上按分类实行月医疗费限额、年度(自通知次月起向后顺延12个月为一个年度)医疗费限额(具体分类及限额见附件二)。

第九条  参保人员患第二条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在一个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第十条  符合异地安置规定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鉴定为门诊特殊疾病后,可按照《商洛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关于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两家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治疗,年度限额内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结算时扣除住院治疗期门诊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治疗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必须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就医,对于不在所选定点医院、非专治医师或超出限定金额、未使用规范病历资料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人员、单位和定点医院,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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