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要求,在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等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减征和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一)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含生育)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二)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职工医保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统筹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三)参保人当期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二、实施职工医保费缓缴
(一)缓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
(二)缓缴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企业可缓缴医疗保险(含生育)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的企业,向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资产负债表等材料。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企业在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补缴,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实行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
(一)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宾川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