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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 1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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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莆田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详见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或参照我市统一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各有关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要规范执行我市收费规定。

四、做好信息系统维护与更新。各有关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含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莆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附件

莆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金额:元

序号

国家结算编码

项目编码

财务项目

财务编码

病案项目

病案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三级)

价格(二级)

价格(一级)

说明

医保属性

省本级自付比例

医保报销限用范围

职工医保自付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自付比例

1

 

111000006

诊察费

03

一般医疗服务费

01

互联网首诊

 

 

 

 

 

 

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2

001102000010900-11100000601

11100000601

诊察费

03

一般医疗服务费

01

互联网首诊(主任医师)

 

 

35

32

27

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医保

0%

 

0%

0%

3

001102000010800-11100000602

11100000602

诊察费

03

一般医疗服务费

01

互联网首诊(副主任医师)

 

 

24

21

16

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医保

0%

 

0%

0%

4

001102000010700-11100000603

11100000603

诊察费

03

一般医疗服务费

01

互联网首诊(主治及以下医师)

 

 

15

13

12

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医保

0%

 

0%

0%

5

001102000010700-111000007

111000007

诊察费

03

一般医疗服务费

01

互联网药学服务

 

 

20

20

 

限省属公立医院收取

医保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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