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文件精神,基于部分医药企业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价格的通知》在我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申报的相关信息,依据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制定规则,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谈判药品中部分仿制药(含生物类似药)的医保支付标准,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五个工作日: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4日。
二、联系方式
医药服务管理处:0791-86313276 ybjyyfwc@126.com。
三、其它事项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疑议,可通过电话或发公函至指定邮箱反馈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我局将根据相关文件正式印发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