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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7/21 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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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全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工作,保障参保人员方便快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按照《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 (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2〕79号)、《关于规范全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葫医保发〔2022〕54号)要求,结合我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实际情况,现对《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葫医保发〔2022〕56号)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第一条 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即时认定病种和月度认定病种(见附件)。即时认定病种由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次日享受待遇;月度认定病种由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组织体检、认定,认定次月享受待遇。

第二条 门诊慢特病认定医院的选择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同时考虑社会效益,保证区域布局的合理性及门诊慢特病患者的就医习惯等,应就门诊慢特病就诊量、区划分布、门诊慢特病定点医院时长及认定病种覆盖等几种情况对承担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量,择优选取,保证认定质量。

第三条 门诊慢特病的认定由具备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类别等情况,对医疗机构认定病种进行划分,具体情况见附件;即时认定病种,无需体检、根据受理材料即时认定。月度认定病种需要体检的包括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高血压(合并症)、心肌梗死,根据体检病种的并发症情况,确定复查的具体体检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体检,体检后根据受理材料及相关体检结果,再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慢特病认定(脑卒中病种需现场认定),并保证每个病种至少有两名专家参与认定,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体检、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等情况,参与部分机构的体检、认定工作。

第四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对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医疗机构管理遵循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方式。承担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受理过程中不得拒绝、推诿参保人,认定时不得徇私舞弊。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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