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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3/19 15: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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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黑龙江省门诊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保障参保患者切身利益,规范认定备案管理。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备案相关工作调整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频次

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能力,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频次,认定备案频次调整为一年四次,原则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所在区、县(市)组织随时进行认定备案。参保人自认定通过次月起开始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第四季度认定通过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认定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哈人社发〔2017〕227号)和《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哈医保规〔2019〕6号)的相关规定。

二、科学合理确定认定备案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承担认定备案工作,建立以参保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退出机制。市本级确定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二医院海南分院、黑龙江省红十字(森工总)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南分院、呼兰区人民医院、阿城区人民医院、双城区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哈尔滨市第六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为认定备案定点医疗机构。

三、取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集中复检认定

优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复检认定工作流程。取消年度集中复检认定,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加强对虚假申报认定、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监管。原则对参保人自认定通过两年内未发生慢性病门诊治疗或购药费用的,取消其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同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复检认定保障机制建设。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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