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0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称大病保险)分段赔付比例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6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赔付;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赔付;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赔付。大病保险倾斜支付人群每个分段赔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市医保中心要按文件要求及时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好补充协议,并同步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
三、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安排专人负责大病保险的费用报销、结算工作,特别是对大病保险倾斜支付人群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