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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11: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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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特大疾病药品目录>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大病药品目录》)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大病药品目录》药品费用支付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按2.5%费率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三)符合条件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
    (四)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低档标准的20%,参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支付条件及待遇标准
    (一)支付条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药品目录》药品费用,应当符合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病种和药品认定标准。病种和药品认定标准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二)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药品目录》药品费用,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按照《通知》规定支付;属于慈善捐助的,由相关组织或企业承担。《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价格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谈判确定的药品价格为准。
    (三)治疗年度。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药品的治疗年度以认定时间为一个治疗年度的开始时间。一个治疗年度内进行多次认定的,以首次认定时间作为治疗年度的开始时间。
    三、服务管理
    (一)认定管理。参保人员享受《大病药品目录》药品报销待遇,应当经认定机构的认定医师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认定,认定机构及认定医师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认定机构在对参保人员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病种认定的同时,对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并建档,未经认定机构认定发生的《大病药品目录》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二)就医管理。通过认定机构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机构应当确定责任医师,责任医师负责为患者制定治疗方案,治疗方案应当包括:治疗周期、用药范围、药品用量等,责任医师开具处方中的《大病药品目录》药品一次性最大用药量不得超过30天。
    (三)供药管理。《大病药品目录》药品由配送药店配送,配送药店应当按照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和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
    (四)结算管理。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配送药店结算;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配送药店结算。
    四、监督管理
    (一)完善服务协议。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通知》的要求,与认定机构、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细化责任条款。
    (二)建立考核制度。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大病药品目录》药品管理的特点,建立对认定机构、认定医师、治疗机构、责任医师、药品配送机构、药剂师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大病药品目录》药品的管理;
    (三)完善实名制管理制度。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健全对使用《大病药品目录》药品参保患者的管理制度。
    五、其他事项
    (一)已参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大病药品目录》药品费用,经认定机构认定,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申请时应当持相关检查报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病种认定表等资料,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支付条件的,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谈判的价格,以70%的标准支付。
    (二)单位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使用《大病药品目录》药品,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审批同意后,可享受《大病药品目录》待遇。
    (三)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大病药品目录》具体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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