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局,各省属驻泸医疗机构、市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呼吸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8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9号)要求,我局按照省医保局对接国家立项指南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意见,整合规范了我市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同时对“耳屏成形费”“肺通气功能检查费”“食管裂孔疝修补费”等需新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流程,现将规范后的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耳内镜检查费”“肺容积检查费”“腹壁疝修补费”等257项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见附件1—3)。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执行收费,不得超过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公布的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连同《泸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超声检查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明确的停用原项目、修订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可另收费物耗清单,一并按通知时间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