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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州市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 11: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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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社保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1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住院和门诊使用通知规定的药品费用,仍按个人自费40%、6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自2018年11月30日起,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即纳入医保报销;门诊治疗时按《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计划和生育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国家医保谈判药中抗肿瘤部分药品门诊治疗期间用药费用结算相关规定的通知》(惠市人社规〔2018〕5号)的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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