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毕节市定点医疗机构:
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局新版立项指南的要求,对全省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中医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7号)、《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8号)、《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9号)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就毕节市执行贵州省新增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毕节市执行贵州省新增“针刀(钩活)疗法”等61项中医五类、“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心脏)”等13项超声检查类、“放射计划验证、放射计划制定”等15项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停用2003版“贴敷疗法”等127项中医五类、“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等79项超声检查类、“简易定位、深部X线照射”等37项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
二、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毕节市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参考并按照价格平移、价区原则等方式确定毕节市市级、县级、乡级价格水平,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价格基本相当。以省级基准价为指导,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新增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管。市、县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机构落地实施贵州省新增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指导、政策解读,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和政策指导,通过绩效考核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管理的监督。
(二)做好培训维护。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做好贵州省新增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2025年12月31日顺利实施。
(三)强化政策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做好收费政策解释说明,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发现新情况时,应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反馈。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31日执行。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
毕节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
《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12月26日,毕节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财政、卫健、市场监管印发《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毕医保发〔2025〕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贵州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局新版立项指南的要求,对全省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印发了《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中医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7号)、《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8号)、《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9号)要求和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好省医保局新增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毕节市执行贵州省新增“针刀(钩活)疗法”等61项中医五类、“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心脏)”等13项超声检查类、“放射计划验证、放射计划制定”等15项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停用2003版“贴敷疗法”等127项中医五类、“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等79项超声检查类、“简易定位、深部X线照射”等37项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
三、其他要求
实施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做好中医五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