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抢救治疗时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市内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经抢救治疗,出现下列三种形式之一,参保人相关报销待遇比照住院办法予以结算:①抢救后离院②因病情需要转院或住院(转专科医院、转上级医院、转回本市三级医院)治疗③抢救无效死亡。
二、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第一条形式的门诊急诊抢救治疗后,纳入现行住院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做好审核和结算工作。
三、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关于急诊患者门诊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抚人社发﹝2010﹞5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