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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16: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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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试行.2019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印发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服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 受理时间

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

二、 受理地点

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316房间。

三、 签订《服务协议》时间

签订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20年11月1日,协议有效期不超过3年。

四、《服务协议》填写要求

(一) 医院在协议封面规定位置准确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医院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规范填写医院信息,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名称与不一致,应同时填写,并在协议末页加盖两个公章、法人章;

(三) 如医院涉及多个执业地址的,均应列明;

(四) 联系电话填写医保办固定电话,同时填写一名联系人和移动电话。

(五) 医院公章和法人章需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联系人:康霞    联系电话:857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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