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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2/4 18: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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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函〔2026〕8号)要求,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手术类项目收费政策
    对于同台手术,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以上不同手术,从第二个手术起按照手术项目价格的50%计价收费,项目计价说明另有规定的,按计价说明执行;经不同切口的不同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单一手术项目,按项目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据实收取。以上几种情况,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立项指南未落地项目执行原价格政策。
    二、修订部分项目计价说明及价格
    (一)“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计价说明修订为“1.单次以2小时为基础计费,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00元。2.心胸外科保留自主呼吸的精准静脉麻醉联合区域性神经阻滞,该项目按4次计价”。
    (二)修订“床位费(特殊防护)”等3个项目政府指导价格及计价说明。
    三、调整部分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一)我市落地国家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所有“儿童加收”“80周岁及以上患者加收”,按照主项目医保类别执行。
    (二)调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胎儿)”等4个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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