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等要求,现就统一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标牌管理提出通知如下:
一、规范标牌样式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附件提供的统一样式及标准,自行制作“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标牌,冠名为“钦州市医疗保障局监制”,体现医疗保障实行市级统筹。
二、规范标牌悬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本机构显著位置悬挂新的标牌,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可在大门之一则悬挂竖式门牌(大小应等同于机构门牌)。
(二)定点医药机构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应于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摘除定点医药机构标牌。
三、有关工作要求
统一定点医药机构标识标牌是医疗保障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的内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及经办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辖区内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钦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标牌样式和制作标准》(附件)的要求,规范标牌样式,规范标牌悬挂,接受群众监督。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医保中心定点管理和稽核科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晓雯 0777-2851679。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