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92种西药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822号《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制定了复方氢氧化铝等西药的最高零售价格方案,现将92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07种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我局另行公布),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92 种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按药品通用名),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价格从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在20天以内上报到我局,由我局统一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以前,由我局核定临时价格。
三、附表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六、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贯彻执行,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92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