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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4/23 9: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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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党群工作部,各区(市)县医保局、民政局、卫健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护理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办〔2022〕12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办〔2022〕1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入住类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的机构,应按要求配备护士及护理员。护士应取得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员应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或授权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更换留置尿管(导尿术)、更换保留胃管、气管切开照护等专业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并由执业在本机构的护士提供服务。

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无执业护士,可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等,提供相关长期护理保险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四、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核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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