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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2/22 1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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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中的乙类药品和谈判药品,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0%(具体药品种类从市医保局、人社局官方网站下载)。参保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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