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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8 14: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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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各区县(市)医保分局、人社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组织人事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51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我市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挂号费”“眼科A超”等180个价格项目;规范整合“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A型超声检查”等49个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见附件)。

    二、对“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A型超声检查”等43个价格项目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会诊费(院外)”等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市区范围内(含上街区和开发区)市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部门提交价格备案;六县(市)所辖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保部门备案。各县(市)医保部门每季度将本地新增或调整的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医保部门。

    三、各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向医疗机构和患者讲清政策变化情况,做好答疑解惑,确保项目规范执行。加强项目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四、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价格项目,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未参照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并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医保支付标准按照郑医保办〔2024〕55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0日起执行。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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