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11年3月28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二、此次未公布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
三、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要求,立即部署此次药品降价工作,确保2011年3月28日起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实施。
本通知电子版请到我委门户网站(http://www.xjdrc.gov.cn)/价格管理/医药价格栏目下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