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放射治疗类112项规范整合为15项、心血管系统类261项规范整合为129项、妇科类185项规范整合为85项、器官移植类16项规范整合为12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96项综合诊查类项目规范整合为35项(详见附件1-5)。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6)。同步废止现行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2项、心血管系统类261项、妇科类185项、器官移植类16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综合诊查类96项,以及上述项目涉及的我市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详见附件7)。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制定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妇科类、器官移植类、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5)。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
(二)对多学科诊疗费、远程会诊费、单人床位费、上门服务费和跨境转运救护车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
(三)各区(县)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