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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修订部分县(市)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8/9 16: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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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属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信息标准化要求,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现行部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合历史文件,现对我市部分县(市)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修订,请结合下列要求执行:

一、本次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1项(详见附件),其中项目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修订内容,及时更新管理系统,并做好公示和向患者的宣传解读工作。

二、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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