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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明医管〔2016〕55号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 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9: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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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管理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我市参照省级自付比例执行,执行时间自2016111日起,请各县(市)管理部、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61031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6年10月31印发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闽医保办〔2016〕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精神,为更好地满足参保(参合)人员的就医需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目录管理。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基金情况,适当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现将“国家谈判药品编码表”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保费用支付的依据。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谈判药品编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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