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2010年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规格剂型基层统一采购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次公布的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规格剂型基层统一采购价(含配送费),共计4个品种规格(具体详见附表),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规格剂型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