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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6/26 13: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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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7号)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原则,我市开展康复、精神、体被、眼科、口腔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工作,合理制定整合后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康复类、精神治疗类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

    体被系统2416类,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3316类二类医院执行三类医院的80%,一类医院执行二类医院的80%。

    眼科类2403、3103类医疗服务项目,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3304类医疗服务项目二类医院执行三类医院的80%,一类医院执行二类医院的80%。

    口腔类2406、3105类医疗服务项目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3306类二类医院执行三类医院的80%,一类医院执行二类医院的80%。

    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二、做好价格实施和监管

    (一)推进项目落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按规定将康复类等项目价格和患者收费明细清单实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在医疗机构门户网站、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康复类等收费政策解读,畅通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价格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价格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相应的收费等级进行收费,新制定价格均为最高标准,医疗机构收费不得突破该价格。各地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6日起执行。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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