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录内药品分甲类、乙类,甲类药品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首先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级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我市的中选药品属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到5%,同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按照乙类药品自负比例执行。
二、全市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三、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需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过渡期政策执行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且未调出的原省增补药品,按省规定执行,我市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逐步完成调出工作。对我省原先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的暂按我省规定执行。
五、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统一执行医保发〔2020〕53号确定的支付标准。《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标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药品,规格不同的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医保支付限价标准。对《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内纳入双渠道购药的药品管理按照《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108号文件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医保发〔2019〕78号)执行。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在202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政策由医保基金支付,3月1日之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新的支付标准和相关政策。
六、医保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合理用药需求,及时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对自付比例30%以上(含30%)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使用,凡未签字使用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七、结合《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规定以及相关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并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并作为核定年度总额的重要参考指标。医保部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建立的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对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编码的统一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关问题的通知》(德医保发〔2019〕7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