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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医疗服务单病种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15: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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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推进我市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定价方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诊疗行为、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我市单病种收费通知如下:

一、单病种收费标准是按国家制定的临床路径核算确定的,各医疗机构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为前提,严格执行市卫计局确认的细化诊疗方案和步骤。确定病种后,凡符合单病种收费的病例,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均可实行按病种收费。纳入本次单病种收费管理共101个的病种,其临床路径将由市卫计局另行下发。

二、单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临床路径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效果标准出院的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诊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项费用。单病种收费实行定额包干制度,除特殊医用耗材(限价耗材)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外,医疗机构不得在单病种收费标准外另行收费。

患者需使用特殊医用耗材或接受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收费。

参保人就医时,收费标准内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只能收取标准范围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费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出现并发症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按病种收费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价,按程序经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出单病种收费管理,并告知患者或患者亲属退出单病种收费管理的理由,其费用按项目收费标准计收。

四、县区发改、卫计、人社部门要做好按病种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公立医院要完善明码标价工作,建立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的知情权。

五、各有关部门和各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医护人员和患者按病种收费政策的宣传,制定监测评估制度,注意做好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估。

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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