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粮食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娄底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娄底市医改办 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娄底市商务粮食局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娄底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娄底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
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医改办等9委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立医院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医改办发〔2017〕1号)等精神,推动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两票制”的重要意义
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的重要抓手,是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切实推动“两票制”落地见效。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视同为生产企业。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七)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并纳入专项档案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二)各地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
(三)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范围由娄底市卫生计生委依据从严原则确定,报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书面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监督检查,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市、县两级经信部门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参与“两票制”贯彻实施。
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市、县两级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负责对药品企业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执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广泛宣传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目的意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三)各县市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把推行“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考核,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