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药品交易所、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照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照附件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三)。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三、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剂型除外),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的要求,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价格及相关资料于2011年4月28日前到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零售价格,其原零售价格自2011年5月28日起停止执行。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五、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六、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我局。
七、上述价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三、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