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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河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3/19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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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19〕52号)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7号)要求,现就制定我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两病”门诊用药范围

坚持保障基本的原则,立足基本用药需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确保疗效的前提下,我省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了13个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品种,与国家集中招标采购的3个用药品种,共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中治疗高血压药品11个品种,治疗糖尿病药品5个品种。

二、“两病”门诊用药支付标准

我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以中选价格作为该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对中选药品其他规格,以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后的价格,作为该药品其他规格的支付标准。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将“两病”门诊用药管理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考核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合理施治、合理用药。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两病”门诊药品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的监测,确保“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落地执行。要利用多种渠道开展“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的解读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附件:河北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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