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去氨加压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拟定方案的公示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销售情况制定去氨加压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挂网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为10天,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将书面意见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至我委行政服务大厅。
如附表及以往国家发改委、河南省发改委文件未列剂型规格,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此次公示价格不作为企业销售药品的价格依据,届时以我委正式公布实施的价格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0371-69691710,69691709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