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4号)、《马鞍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马政办〔2019〕1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万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