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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3 1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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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8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一)在校在园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

(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55元;

(三)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70元。

二、调整参保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内户籍并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我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在我市参保的,参保后享受与我市居民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市、旗县区财政应比照我市居民参保人员补助标准拨付财政补助。

三、调整集中缴费时间

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25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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