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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关于规范疫情期间医保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3/19 1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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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8号)要求,我市在疫情期间积极落实了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了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前,我市新冠肺炎住院患者数量大幅减少,新冠肺炎确诊在院病人呈逐渐下降清零态势,部分疫情开始之初确定的救治医疗机构已开始接诊普通病人。为了规范医保结算工作,现就医保目录管理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23日起,凡无新冠肺炎患者接诊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停止执行疫情期间的医保报销政策。如还有少数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住院费用尚未结算,在不影响普通住院患者结算情况下,统一择期集中按疫情期间医保报销政策结算。

二、有新冠肺炎患者接诊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满足普通住院患者费用按正常医保报销政策结算基础上,可灵活选择固定时期,对新冠肺炎(或疑似)患者统一集中按疫情期间医保报销政策结算。

三、凡对普通住院患者医疗费用按疫情期间医保报销政策进行结算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过渡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其停止执行时间和(鄂医保发【2020】8号)文件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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