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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广西省钦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 1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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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钦

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16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所核定的价格为三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具体详见附件。二级(含)以下医疗机构的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确定。各县(区)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在充分考虑补偿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制定本地各级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应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在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各医疗机构开展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确保患者可自行选择传统的其他方法的医疗服务项目;新增“除外内容”的项目,应确保患者有选择传统的耗材不另行加价的权利。

四、各县(区)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1698

 

 

钦州市物价局      钦州市卫生         钦州市人力资源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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