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精神,现就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1所列药品价格为仿制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2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即按正式价格执行。
三、附表1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2中未列的规格,各单位应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于9月15日前以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1、2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五、我局将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1: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