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日
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顺利实现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河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3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医保〔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就医购药行为。
第三条 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范围包括:转诊转院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
第四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转诊转院人员,是指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不具备检查治疗条件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转往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
备案程序:由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要求,填写《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医生、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在我市正常参保,因政策原因退休后户口已迁回原籍在异地居住的人员。
备案程序: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或村委会、社区等部门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居住证复印件。填写《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在居住地按规定选择1至3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长期居住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备案程序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外地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
备案程序:由用人单位提交《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和驻外分支机构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有效期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持卡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以在与我市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划卡结算,未开通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回本市报销。
第十条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返回本市长期工作或居住的,应按规定注销异地就医登记,自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行恢复。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须填写《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注销异地就医备案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选择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人员,经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证明或建议后,可转往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可按第九条规定执行。未直接结算的在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时,应出具有效的转诊证明。
第十二条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就医行为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