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宣教文卫办,市、县(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保局大亚湾分局、仲恺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留观、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留观、住院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二次补偿、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
二、落实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且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纳入镇村一体化的社区卫生站和村卫生站)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按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执行,即单建统筹职工医保80%、统账结合职工医保85%、退休人员87%,居民医保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按70%。
三、落实“互联网+”医保服务。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参保患者在我市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线诊疗费用按我市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执行(居民医保按转诊报销比例),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四、做好费用结算工作。为便于操作和保障参保患者年度就医需求,参保患者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由大病二次补偿、医疗救助按规定进行报销、救助,不累计计入本人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二次补偿累计金额。参保患者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保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提升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工作,为政策落地提供技术支撑。
六、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名单提供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患者名单核实相关医疗费用后予以支付。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相关特殊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