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29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皖人社发﹝2010﹞70号)相关规定,现将第二批复合西药予以公布,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复合西药所列品种,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为控制复合药品价格,附表所列复合药的品种按本次公布的剂型执行,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归类规定的其它剂型的复合药品,定期审核公布。
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第二批复合西药,分别纳入相应险种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复合西药的销售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按不高于其组成药品价格之和自主销售。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附:第二批复合西药明细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